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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