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