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役权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