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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