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