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抵押权登记证明;
(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