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