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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