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