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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