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抵押合同;(三)主债权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