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灭失的证明;房屋存在他项权利时,还应当提供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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