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
(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测绘平面图;
(三)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
(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测绘平面图;
(三)申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