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出资入股、单位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等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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