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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