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