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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