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