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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