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