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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