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自然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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