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房屋,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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