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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