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