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与转移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企业已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房屋,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房屋他项权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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