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