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