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作出中止登记的决定,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