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