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以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