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