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