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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