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