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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