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标准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标准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