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结合稽察内容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利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重大的事项和情况,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