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专项报告,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专项报告,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