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