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宣传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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