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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