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单位: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三)培育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四)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五)改善、美化工作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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