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社区):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业主公约、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护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四)开展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五)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引领、示范作用,促进见贤思齐、崇德向善;
(六)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七)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推动分区经营、路市分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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