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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