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或者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医疗机构、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
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或者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医疗机构、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