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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