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
(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二)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
(三)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
(四)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二)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
(三)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
(四)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