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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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第二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品...
第三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
(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
第四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与管...
第七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七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市属司法机关、行政执...
第八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委托同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必要时,也可委托上一级涉案...
第九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
涉案物品价...
第十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
第十二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二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三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依法独立从事价格鉴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公正鉴证活...
第十四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对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在业务活动中取得和了解的资...
第十五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件代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六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县(市、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
第十八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委托单位应当按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九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程序和操作规范的规定。
鉴证资料不全的涉案物品,灭...
第二十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有错误的,应责令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专项经费。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聘请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鉴证的费用,由...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价格鉴证的变卖或委托拍卖的涉案物品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鉴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向鉴证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2日公布施行的《郑州市赃物估价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