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
(四)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
(五)在鉴证业务活动中没有尽到保密责任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论,影响委托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
(四)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
(五)在鉴证业务活动中没有尽到保密责任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论,影响委托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