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价格鉴证的变卖或委托拍卖的涉案物品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鉴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