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五条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价格公正鉴证的。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委托单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涉案物品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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