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开采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掘活动。改变开采方案或开采设计,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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