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