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幢建筑物的,同一建筑群体内的建筑物产权分属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凡能够划清各自使用的土地范围的,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使用范围的土地和公共用地,可确认土地共有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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